第十五条

有效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申请一次性清退;选择继续保留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居住或者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