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华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