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华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