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支持其开展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