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关怀救助、志愿者活动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重点场所排查、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