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其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卫生健康、财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等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计划,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