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协调、考核、监督机制,推行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