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并对外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