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科技、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工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诊断试剂、防治技术、医疗设备等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