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