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采集、使用未经艾滋病核酸检测、核查或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血液、血浆及其制品和体液,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