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控制第二十条有效艾滋病检测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将确证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及其治疗服务信息告知本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