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在农村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擅自喷涂、张贴广告、墙报等宣传品;

(五)乱停乱放车辆;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