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五节 村容村貌的优化与保持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在农村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擅自喷涂、张贴广告、墙报等宣传品;(五)乱停乱放车辆;(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