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五节 村容村貌的优化与保持第四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学校、卫生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和禁止吸烟标志。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