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