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四节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废弃物以及各种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废电池等有害物质;(三)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