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废弃物以及各种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废电池等有害物质;

(三)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