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四节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产生农作物秸秆、废弃薄膜、废弃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