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包括:(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