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