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