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农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