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内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河道按两岸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确定;无堤防(包括未达规划设计标准的堤防)的河道按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