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