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科学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