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