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