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采石、挖沙、取土和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