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内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向河道排污造成河道淤积的,河道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口的设置单位进行清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