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河道护堤地: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堤防护堤地为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牤牛河、鳌龙河、团山子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的护堤地为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其他河流河道护堤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划定的护堤地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