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河道确权及划界工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