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