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及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级河长要对河道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