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总河长。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流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江河河段和跨县(市、区)的河湖,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不跨县(市、区)的河湖,设立县、乡、村三级河长。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河道管理情况,落实信息共享、日常监管巡查和督办监察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