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区、各县(市)城镇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其规划建设的临河界线及定点,应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其定点文件必须由河道主管部门参与会签。

在临河界线内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必须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