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城区、各县(市)城镇建设与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其规划建设的临河界线及定点,应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其定点文件必须由河道主管部门参与会签。在临河界线内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必须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