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跨县(市)、区的河道和界河,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前款所指工程,由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