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河道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有关设计和计划应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有关设计和计划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