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的跨堤道路、穿堤涵闸、泵站及埋设的管线等工程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工程设施,河道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或使用、受益单位进行维修或改建;废弃的工程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