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河道,不得挤占行洪区。桥梁和栈桥、跨河管道和线路的净空高度及穿河管线、缆线的埋深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