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