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