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