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