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驾驶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采取托运等措施驶离道路。

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