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