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