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三)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