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三)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电子设备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