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乘坐货运机动车时,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