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