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二)违反规定载人的;(三)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四)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