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四)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